案外人对被执行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案例
本律师代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就贵院通过(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何某某财产过程中,误将案外人的房屋当作何某某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依法停止对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号XXX室房屋的执行。
1、案外人已经付清被查封房屋所有价款。
2012年10月27日,案外人与何某某及许某某、赵某某(以下简称“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约定:房屋出卖人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号XXX室共有产权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980,000.00元,2013年2月28日前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按照约定分别于2012年10月27日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80,000.00元;2012年11月12日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00,000.00元;2012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人民币900,000.00元,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2、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房屋。
(1)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出卖人于2012年11月17日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实际占有,双方签订了《房屋交接确认书》。
(2)案外人占有房屋后,于2012年11月18日即与装修公司(上海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于2012年11月20日正式开工装修房屋。
(3)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缴纳并有缴费发票和相关凭证。
(4)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上海市宝山区某某镇三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的《居住证明》。
3、案外人不存在过错。
案外人占有房屋后不到一周的时间(期间案外人一直在等待公积金申请银行贷款审批),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该套房屋就被贵院予以查封,导致案外人无法与房屋出卖人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综上,案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并停止该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意见:
认为本案系争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法院的查封合法有效;案外人关于房款支付情况并不属实,案外人并未付清全部房款,案外人并非如其所述于2012年11月17日实际入住系争房屋,而是在得知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恶意入住;被执行人出售系争房屋是为了逃避债务,案外人约定知晓这一情况,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案外人的请求。
裁定结果:
裁定中止对于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号XXX室房产的执行。
本律师评议:
1、法院对系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前,案外人已经购买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且已实际占有,案外人并无过错,出卖人即被执行人也到庭认可。
2、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但未有证据证明。 3、因此,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措施,并中止本案的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