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军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例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23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收入为7000元。2016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任何理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
本律师代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1、申请人于2016年6月23日填写了《离职人员申请表》,主动提出离职,请求被申请人批准其离职。2、双方于同日签订了《补交协议》,由于申请人已经领取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资金,待其办妥离职手续后,补缴该部分资金至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代为补交。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总经理于2016年6月23日口头辞退她,但未有其他证据证明。4、实际是申请人不满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早已找到了其他单位,故意找借口,想要离职,还要讹诈被申请人。
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律师评议:1、本案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要充分利用证明申请人自动辞职的证据,反驳其仲裁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