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军律师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宜兴丁山绘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宜兴丁山新精品商厦哈比蜂乐园进行荧光画、3d立体精细画加保护膜、漫画等手绘壁画服务。双方约定绘画及服务费优惠价为258元/ m2。自原告进场开始绘制,被告支付预付款30%,绘制到工程量的70%,被告应支付到总工程款的60%,绘制全部完成,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0%,余款中的5%于2016年1月30日付清,另5%作为质保金,待被告开业后6个月内不出现质量问题,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自备材料于2016年1月20日完成了被告所委托的手绘壁画义务,经测量原告完成的手绘壁画面积为2136.49m2。而被告除支付工程款31万元外,尚欠原告241214.42元至今没有支付,虽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决被告给付原告绘画服务费人民币241214.42元,依法裁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律师代理意见:同诉状。
被告答辩意见:原告对位于宜兴市丁蜀镇丁山新精品商厦哈比蜂乐园中所有壁画服务,被告同意按照60000元支付所有绘画费用,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如有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包括未到期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结果:1、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位于宜兴市丁蜀镇丁山新精品商厦哈比蜂乐园中所有壁画服务,被告同意按照60000元支付所有绘画费用,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
2、如有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包括未到期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律师评议:案件如果具备和解的可能性,且不损害原告的利益,力争调解结案,有利于原告今早收回欠款,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利益。 |